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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关于开展劳务费存量清理及增值税新政落地系统关停升级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2026-10-27 17:53:09 浏览次数: 次 【字体:小 大】

各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境内单位代扣代缴自然人增值税管理办法〉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8号)、《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等财税政策规定,自2026年11月1日起,自然人发生规定应税劳务的,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为确保新旧政策平稳过渡,保障各项劳务费发放不受影响,现将近期需办理的事项及财务平台升级安排通知如下。

一、及时处理存量业务

2026年10月及以前已发生的校外人员劳务费,请经办人尽快完善相关报销手续,务必于10月30日(本周五)17:30前完成校外人员劳务费(含学生劳务费)报销单据和附件的线下交单,逾期未交单的单据将进行退单处理,并按国家新规重新申报。

二、财务平台升级安排

为落实国家新政策要求,学校网络报销系统“劳务申报录入-校外”“劳务申报录入-学生”模块将于2026年10月30日17:30关闭。模块关闭后,财务平台将启动系统升级改造;升级期间酬金申报功能暂停,校外人员、学生劳务费申报均无法提交。系统恢复开放时间及升级后的办理流程、操作指南,由财务处另行通知。

三、新政核心政策说明

1.适用劳务范围。校外境内自然人为学校提供研发服务、软件服务、设计服务、咨询服务、广播影视节目(作品)制作服务、文化服务、教育服务等七类应税交易。

2.起征点与税率。自然人应税交易按日销售额起征点为人民币1000元。未达到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但仍需按规定进行申报。增值税法定征收率为3%,根据现行优惠政策,至2027年12月31日前减按1%征收。

3.附加税费规则。城市维护建设税按实际缴纳增值税额的7%计算(至2027年12月31日前减半按3.5%征收);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费附加,单人月销售额不超过人民币10万元的,予以免征。

4.与个人所得税的关系。支付给自然人的劳务报酬,仍须依法另行代扣代缴“劳务报酬所得”个人所得税,增值税与个人所得税并行、互不影响。

如有疑问,请咨询财务处,联系电话:3801172。

                                                                                                                  财务处

2026年10月27日


终审:财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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