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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关于个人所得税扣缴有关事项的说明

来源: 发布时间:2019-03-05 15:10:41 浏览次数: 【字体:

各单位:

为更好地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实施条例》和《国务院关于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相关规定,帮助教职工准确计税,财务处对个税扣缴程序进行了优化,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全校教职工的三月份工资、各类津贴补助本月将不计算个人所得税,财务处将于4月初根据教职工通过“个人所得税”APP提交的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对第一季度(1-3月份)工资、各类津贴补助收入进行累计扣除(不包括1-2月已经扣缴的部分)。四月份工资中的税金是第一季度(1-3月份)工资、各类津贴补助收入税金的累计调整扣除。

今后,当月工资、各类津贴补助的税金将在次月工资发放中扣缴。每年12月将根据税务局采集到的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对教职工全年的工资薪金收入进行累计调整扣除,尽最大努力确保教职工全年实际应纳税额的准确性,尽量避免教职工到税务机关办理补税或退税的麻烦。

二、因汇总扣缴加大了财务进行核对的难度,因此请相关人员和单位,务必于每个月的1日-25日,到财务处办理各类津贴补助以及劳务费的发放登记。具体流程:经办人员首先到会计服务中心报账窗口确认经费是否足额,然后到财务管理科扣税窗口进行登记,最后到会计服务中心及时报账,若因特殊原因无法报账,请经办人员及时到扣税窗口申请撤销,以免造成不必要的个人损失。

三、为不影响个人所得税的申报,各位教职工通过国家税务总局“个人所得税”APP提交个人信息及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时间,延长到2019年3月24日。尚未完成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申报的教职工,务必在2019年3月24日前完成实名认证和完善个人信息。

四、温馨提示:鉴于手机软件市场鱼龙混杂,建议教职工务必从国家税务总局官网(http://www.chinatax.gov.cn/)下载“个税”APP,以免个人信息泄露。

附件: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指引

财务处

2019年3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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