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师范大学经费审批办法(修订)
淮北师范大学经费审批办法(修订)
校财字[2023]2号
为进一步加强财务管理,科学使用经费,促进会计工作规范化、制度化,进一步明确经济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高等学校财务制度》以及政府会计准则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权责结合原则。学校经费审批实行“谁主管、谁审批、谁负责”
第二条 预算控制原则。严格按照预算规定的项目、额度、范围合理使用审批资金,不得无预算、超预算审批经费支出。
第三条 合理授权原则。根据经费性质和支出额度分级授权,归口管理,逐级审批,层层负责,明确支出审批权限。
第四条 财务一支笔原则。校内各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分别是本单位党建思政、行政业务经费的“财务一支笔”。涉及授权审批的须明确授权审批的内容、期限和范围,授权人对被授权事项负直接责任。
第五条 审批的主要内容:
(一)财务收支是否列入财务预算以及是否超预算,是否符合项目管理要求或合同约定。
(二)财务收支的内容和数据是否真实。
(三)财务收支是否符合学校的财务管理有关规定。
(四)财务收支的原始凭证是否符合票据管理要求。
(五)审批人认为应予核实的其他内容。
第六条 各学院“财务一支笔”负责本单位日常运行经费和专项经费支出审批,小于3万元(不含)的支出,由各单位负责人审批;大于3万元(含)小于5万元(不含)的支出,须经项目归口部门负责人审批;大于5万元(含)小于20万元(不含)的支出,报分管(归口职能部门)校领导审批;大于20万元(含)小于30万元(不含)的支出,报分管财务校领导审批;大于30万元(含)小于100万元(不含)的支出由校长审批;大于100万(含)以上的支出,执行《淮北师范大学大额资金使用管理规定(修订)》相关规定。
第七条 党政部门和直属单位“财务一支笔”负责本单位日常运行经费和专项经费支出审批,小于3万元(不含)的支出,由各单位负责人审批;大于3万元(含)小于20万元(不含)的支出,报分管校领导审批;大于20万元(含)小于30万元(不含)的支出,报分管财务校领导审批;大于30万元(含)小于100万元(不含)的支出由校长审批;大于100万(含)以上的支出,执行《淮北师范大学大额资金使用管理规定(修订)》相关规定。
第八条 教(科)研项目经费
科研、教研等研究经费管理实行项目负责人制。
(一)项目负责人为各学院人员的,经费支出在项目负责人签字后,按第六条执行。
(二)其他单位人员或各学院“财务一支笔”为项目负责人的,项目经费支出在项目负责人签字后,按第七条执行。
(三)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为项目负责人的,项目支出由分管校领导审批。
(四)科研协作转外单位经费的,纵向协作经费转出,根据有关文件办理;横向协作经费转出,根据协作合同或协议办理。
第九条 使用学校预算准备金支出的,执行《淮北师范大学大额资金使用管理规定(修订)》相关规定。
第十条 代管经费以及根据合同约定按期支付的“校园一卡通”商户结算款、各类保证金退还等,20万元以下由相关单位“财务一支笔”负责审批,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由相关单位的分管校领导签批。
第十一条 按规定计提的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学生奖助基金、上缴非税(国库)以及按贷款合同约定银行代扣偿还的利息等由财务处负责人审批。
第十二条 基本建设资金支付实行基建部门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两支笔”会签制度。经批准立项的基建工程项目的进度款、监理费、设计费、地质勘探费、设备款、土地补偿金等大额资金按合同约定支付,小于3万元(不含)的支出,由基建部门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审批;大于3万元(含)小于20万元(不含)的支出,报分管校领导审批;大于20万元(含)小于30万元(不含)的支出,报分管财务校领导审批;大于30万元(含)小于200万元(不含)的支出由校长审批;大于200万(含)以上的支出,执行《淮北师范大学大额资金使用管理规定(修订)》相关规定。
第十三条 各单位“财务一支笔”发生的费用,由下一环节审批人审批。
第十四条 单位(项目)负责人变更和项目负责人在校内流动等,造成项目经费审批单位相应调整的,调整时间以学校文件或相关职能部门通知为准。
第十五条 各单位“财务一支笔”离校期间,需要授权委托本单位其他负责人行使经费使用审批权的,应出具书面授权委托书交财务处。校领导离校期间,可书面授权委托其他校领导审批。
第十六条 学校财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相关规定依法组织会计核算,实行财会监督,负责审核报销手续是否完备、程序是否合规、开支范围及标准是否符合要求等。
第十七条 学校各类物资设备和服务采购、维修改造、基建工程项目,须按照预算管理、资产管理、招标采购、基本建设和维修改造项目管理以及合同管理等相关规定,依法依规履行招投标、政府采购、合同审签、资产验收和登记等程序后,按财务审批权限履行经费支出审批手续。
第十八条 校内各单位应建立健全重大经济事项内部集体决策程序和内部控制制度,加强经费使用管理和监督。办理财务审批的有关责任人应按照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逐级审签,认真负责地进行确认、审核。对未按程序越权审批的事项,下一环节审批人有权拒绝审签。各类经费支出不得人为拆解、化大为小,规避经费支出审批权限规定,由此造成经济损失的,学校将追究当事人和审批人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九条 学校财务部门对违反会计法和其他有关财经法规的事项,有权拒绝办理业务或按照规定予以纠正。对于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进行确认、审核、审批的有关人员以及违反规定的财会人员,学校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校财务处负责解释,自2023年2月1日起施行。原《淮北师范大学经费审批办法》(校财字〔2013〕13号 )同时废止。其他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如国家或学校出台新的相关规定,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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