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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北师范大学大额资金使用管理规定(修订)

来源: 发布时间:2023-02-07 15:15:45 浏览次数: 【字体:

淮北师范大学大额资金使用管理规定(修订) 

                                                                                                                             

校财字[2023]3号


第一条 为依法加强财政资金监管,保证资金安全,规范财务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高等学校财务制度》、《淮北师范大学经济责任制》、《淮北师范大学经费审批办法》、《中共淮北师范大学委员会“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等文件的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大额资金,是指超过《淮北师范大学经费审批办法》规定的审批权限的资金。

第三条 学校对大额资金的支付,按照“集体决策,预算控制,分级审批,统一支付”的原则进行管理。

第四条 年度预算内大额资金支付管理

列入学校年度预算内的经费支出(不含预算准备金、基建项目),每次支付金额在100万(不含)以下的按照《淮北师范大学经费审批办法》规定签批;大于100万元(含)小于300万元(不含)的支付由校长办公会审定,校长签批;大于300万元(含300万元)的支付由校党委常委会或党委会审定,校长签批。

第五条 预算调整及预算准备金支付管理

动用学校预算准备金,以及因预算调整增加经费支出的,由分管校领导提出初步意见,10万元(不含)以下由校长审批;大于10万元(含)小于100万元(不含)的支付由校长办公会审定,校长签批;大于100万元(含100万元)的支付由校党委常委会或党委会审定,校长签批。

第六条 基建项目大额资金支付管理

(一)经批准立项的基建工程项目的进度款、监理费、设计费、地质勘探费、设备款、土地补偿金等大额资金按合同约定支付,每次200万(不含)以下的按照《淮北师范大学经费审批办法》规定签批;大于200万元(含)小于500万元(不含)的支付由校长办公会审定,校长签批;大于500万元(含500万元)的支付由校党委常委会或党委会审定,校长签批。

(二)基建工程立项后,在辅助功能方面,由于规划、设计不到位,需要临时调整或增加的部分小型零星工程的立项,包括小型市政工程与设施、小型辅助建(构)筑、小型绿化景观、零星装修装饰等,由分管校领导提出初步意见,10万元(不含)以下由校长审批;大于10万元(含)小于100万元(不含)的支付由校长办公会审定,校长签批;大于100万元(含100万元)的支付由校党委常委会或党委会审定,校长签批。

(三)超概算项目的调整和变更,支付超概算10%以上的,必须经校长办公会审定后,报校党委常委会或党委会批准。

第七条 为使审批程序更加方便高效,在以下几项业务范围内,凡经过校长办公会、校党委常委会或党委会审批通过的预算、合同或事项,实际支出大额资金过程中可以免去上会审批程序,按照《淮北师范大学经费审批办法》的规定签批即可。

(一)教职工人员经费,包括例行支付的教职工工资、津补贴、社会保障费用等。

(二)列入学校年度预算经费的指标划拨,其相关项目预算已通过校长办公会或校党委常委会审批的。

(三)上缴国库、非税专户的资金及其他税费的汇缴。

(四)根据贷款合同约定按期偿还的利息及本金,银行间正常业务资金划转。

(五)代管经费以及根据合同约定按期支付的“校园一卡通”商户结算款、各类保证金退还等,

第八条 贷款资金管理

学校新增贷款必须经校长办公会研究后,提交校党委常委会审定。贷款资金经审批后必须按规定用途使用。

贷款利息及本金的偿还按与银行签订的协议执行。

第九条 其他资金管理

除上述各项资金外,其他大额资金的支付管理比照第四条。

第十条 财务处审核人员要加强对批准后大额资金付款的复审,复审其批准范围、权限、程序是否正确,手续和相关材料是否完备,复审无误后方能办理支付手续。

第十一条 按照学校经济责任制的要求和“谁签字、谁负责”原则,对在支付环节上未按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和审核不严等造成经济损失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追究相应的责任。

第十二条 存在下列行为的,学校将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构成违法行为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违反审批程序使用大额资金的;

(二)将大额资金化整为零不按规定审批的;

(四)签订虚假合同转移资金、利用虚假业务套取资金等违纪违规行为。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校财务处负责解释,自2023年2月1日起施行。原《淮北师范大学大额资金使用管理规定》(校财字〔2017〕1号)同时废止。


终审:财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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