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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北师范大学经费审批管理办法(修订)

来源: 发布时间:2026-04-27 11:52:19 浏览次数: 【字体:

淮北师范大学经费审批办法(修订)

(校财字〔2026〕6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放管服”改革精神,深化校院两级管理,明确财务审批权限和责任,完善财会监督,推进学校经济管理规范化、科学化、民主化,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各项事业健康有序发展,依据国家有关财经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各类经费报销、借款等经济事项的审批,资产管理、招标采购、基本建设、维修改造、合同管理等前置程序,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经费审批原则与内容

第三条 学校财务审批遵循“预算控制、权责结合、合理授权”的原则。

(一)预算控制原则。严格按照预算规定的项目、额度、范围合理使用审批资金,不得无预算、超预算审批经费支出。

(二)权责结合原则。学校经费审批实行“谁主管、谁审批、谁负责”。

(三)合理授权原则。根据经费性质和支出额度分级授权,归口管理,逐级审批,层层负责,明确支出审批权限。

第四条 经费支出实行“财务一支笔”审批制度。一支笔审批是指在经费开支时,必须由经费所属单位指定财务负责 人审批,财务人员据以报销的一种财务制度。“财务一支笔”是经费使用和管理的直接责任人。

第五条 审批的主要内容:

(一)财务收支是否列入财务预算以及是否超预算,是否符合项目管理要求或合同约定。

(二)财务收支的内容和数据是否真实。

(三)财务收支是否符合学校的财务管理有关规定。

(四)财务收支的原始凭证是否符合票据管理要求。

(五)审批人认为应予核实的其他内容。

第六条 学校财务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相关规定依法组织会计核算,负责审核报销手续是否完备、程序是否合规、开支范围及标准是否符合要求等。对违反会计法和其他有关财经法规的事项,有权拒绝办理业务或按照规定予以纠正。

第七条 经济事项应保持完整,不得人为拆解、化大为小,规避经费支出审批权限规定。

第三章 经费支出审批权限

第八条 学院经费

(一)各学院院长为本单位教学业务经费、科研业务经费、行政业务经费及专项经费的“财务一支笔”。小于5万元的支出,须经分管对应业务副院长审核后,由院长审批;大于5万元(含)小于10万元的支出,须经分管对应业务副院长审核、学院党政联席会议集体研究决定后,由院长审批,财务处主要负责人审核。大于10万元(含)小于30万元的支出,报分管校领导审批;大于30万元(含)小于50万元的支出,报分管财务校领导审批;大于50万元(含)小于100万元的支出由校长审批;大于100万元(含)以上的支出,执行《淮北师范大学大额资金使用管理规定(修订)》相关规定。

(二)各学院书记为本单位党建工作经费和学生工作经费的“财务一支笔”。小于5万元的支出,须经副书记审核后,由书记审批;大于5万元(含)小于10万元的支出,须经副书记审核、学院党政联席会议集体研究决定后,由书记审批,财务处主要负责人审核。大于10万元(含)以上的支出,执行上款规定。

第九条 机关及校直单位经费

机关及校直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运行经费和专项经费的“财务一支笔”。小于5万元的支出,由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大于5万元(含)小于30万元的支出,须经财务处主要负责人审核后,报分管校领导审批;大于30万元(含)小于50万元的支出,报分管财务校领导审批;大于50万元(含)小于100万元的支出由校长审批;大于100万(含)以上的支出,执行《淮北师范大学大额资金使用管理规定(修订)》相关规定。

第十条 教研、科研、人才等项目经费

教研、科研、人才等研究经费管理实行项目负责人制,项目负责人是该项目经费的“财务一支笔”。

(一)项目负责人为各学院人员的,小于1万元的支出,由项目负责人审批(项目负责人本人报销经费时由学院相应主要负责人审批);大于1万元(含)小于5万元的支出,由学院相应主要负责人审批;大于5万元(含)小于10万元支出,报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批;大于10万元(含)按照第条规定办理。

(二)机关及校直单位人员或各学院党政主要负责人为项目负责人的,小于1万元的支出,由项目负责人审批(项目负责人本人报销经费时由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批);大于1万元(含)小于5万元,报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批;大于5万元(含)小于30万元的支出,报分管校领导审批;大于30万元(含)按照第条规定办理。

(三)机关及校直单位主要负责人为项目负责人的,小于1万元的支出,由项目负责人审批(项目负责人本人报销经费时由分管校领导审批);大于1万元(含)小于30万元,由分管校领导审批;大于30万元(含)按照第条规定办理。

(四)科研协作转外单位经费的,纵向协作经费转出,根据有关文件办理;横向协作经费转出,根据协作合同或协议办理。

第十一条 使用学校预算准备金支出的,执行《淮北师范大学大额资金使用管理规定(修订)》相关规定。

第十二条 代管经费以及根据合同约定按期支付的“校园一卡通”商户结算款、各类保证金退还等,30万元以下由相关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30万元(含)以上,报分管校领导审批。

第十三条 按规定计提的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学生奖助基金、上缴非税(国库)以及按贷款合同约定银行代扣偿还的利息等由财务处主要负责人审批。

第十四条 基本建设资金支付实行总务处主要负责人和财务处主要负责人双人会签制度。经批准立项的基建工程项目的进度款、监理费、设计费、地质勘探费、设备款、土地补偿金等大额资金按合同约定支付,小于5万元的支出,由总务部门主要负责人和财务处主要负责人审批;大于5万元(含)小于30万元的支出,报分管校领导审批;大于30万元(含)小于50万元的支出,报分管财务校领导审批;大于50万元(含)小于200万元的支出由校长审批;大于200万(含)以上的支出,执行《淮北师范大学大额资金使用管理规定(修订)》相关规定。

第十五条 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发生的费用,由下一环节审批人审批。

第十六条 单位(项目)负责人变更和项目负责人在校内流动等,造成项目经费审批单位相应调整的,调整时间以学校文件或相关职能部门通知为准。

第十七条 各单位主要负责人离校期间,需要授权委托本单位其他负责人行使经费使用审批权的,应出具书面授权委托书交财务处。校领导离校期间,可书面授权委托其他校领导审批。

第四章 管理监督

第十八条 单位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对本单位或项目的财务预算进行总控制,对经费使用的真实性、合理性、合法性、合规性和相关性进行审批,并承担经济和法律责任;业务经办人对原始凭证的真实性、相关性和经济业务内容的合法合规性负责;其他审批人履行监管职责,认真审核经费支出内容,切实履行经费审批责任。

第十九条 校内各单位应加强内部控制建设,建立健全重大经济事项内部集体决策程序,规范收支行为,自觉接受纪委、审计、财务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五章 附则

二十 本办法由财务处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淮北师范大学经费审批办法(修订)》(校财字〔2023〕2号)同时废止。

附件:审批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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