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师范大学事业服务收入管理和分配办法
关于印发《淮北师范大学事业服务收入管理和分配办法》的通知
校财字〔2013〕14号
各单位:
《淮北师范大学事业服务收入管理和分配办法》经2013年5月20日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 淮北师范大学事业服务收入管理和分配办法
淮北师范大学
2013年5 月21日
附件:
淮北师范大学事业服务收入管理和分配办法
-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事业服务收入和分配的管理,根据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全面实施教育收费治理工作责任制的通知》(皖教监[2011]11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校属非经营性单位各种创收收入,包括:非学历教育的教学服务收入、科研服务收入、后勤服务收入和其他服务收入等。
第三条 学校鼓励各单位依法组织各项收入,学校及各单位开展对外服务应符合国家的现行政策、法规,维护学校声誉,在不影响学校正常开展教学、科研工作的前提下,根据社会需求和实际能力,发挥学校综合科技和人才优势,积极开源节流,增收节支。
- 收费管理
第四条 各类事业服务活动在学校统一领导下进行,学校加强宏观调控,建立竞争激励机制,对各创收单位实施有效的管理和指导。
第五条 事业服务收入管理,实行“一级核算、二级管理”和“收支两条线”的体制。学校财务处对资金实行集中管理,负责制定校内各类事业服务收入管理和收益分配政策,经学校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 各单位因开展事业服务涉及的收费事项,必须事先报学校审批,提交开展事业服务项目的申请报告(包括服务项目与内容、服务对象、收费标准、收费依据、使用学校资源情况等)和经费收支预算。经学校批准同意开办的,由财务处按照教育收费的相关规定向政府物价部门报批或备案,经批准(备案)后方可按照核准的收费项目和标准进行收费。今后,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均不得向学生收取任何服务性费用。
第七条 未经学校批准,各单位均不得对学校的房屋、设备等资产进行对外租赁、出借,更不能自行处置。经批准的出租出借事项应由国有资产管理处统一办理合同签订与上报等相关事宜,并到财务处备案。对外出租、出借的租金收入必须按省财政要求全额上缴国库,在省财政预算下达后按其要求的支出内容开支。
第八条 各单位开展社会服务取得收入时,必须按照国家及学校的相关规定,到财务处开具由财政或税务部门监制的统一票据,严禁使用白条、非正式收据收费或使用党、政印章收费,以及不开收据直接向服务对象收取现金等方式收费。
第九条 严禁各单位私设收费项目、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及其他乱收费行为。违反规定收费的,一经发现,全部收入上交学校,并根据《淮北师范大学经济责任制》的相关规定,追究单位负责人的相应责任。各举办单位须主动接受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 收入的分配
第十条 学校在事业服务收入分配上,体现多创多得、多劳多得的原则,同时妥善处理好各方面的利益关系。
第十一条 各单位应加强对所得收益及分配的管理,收益和分配要做到民主、公开。
第十二条 开展有偿服务活动,必须进行严格的成本核算。成本核算的内容包括房屋及仪器设备占用费、水电费、材料费、差旅费、课时酬金、设备购置及维修费和其他按规定可以列入成本开支的项目,成本开支不得挤占单位预算经费。
第十三条 学校与创收单位间的分配比例见附表。
第十四条 分配项目说明:
(一) 所有事业服务收入必须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相应税费,税费由举办单位承担。
(二) 按比例分配到各举办单位的业务经费,在财务处作为专项经费进行管理,举办单位负责人审批。单位各项支出应严格执行按国家和学校的相关规定。
(三) 学校允许通过创收收入适当提高教职工福利,举办单位各类事业服务收入扣除各项成本后的结余,50%可用于奖励福利,50%用于补充事业发展。
第十五条 本办法从2013年7月1日起执行,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附表
事业服务收入分配比例
序号 |
收 入 项 目 |
举办单位(%) |
学校(%) |
备 注 |
1 |
在职研究生进修班收入 |
学院65 |
30 |
|
研究生处5 |
||||
2 |
接受各级教育主管部门委托的各类培训任务收入 |
70 |
30 |
收入不含财政拨款 |
3 |
面向社会人员和学生的各类培训收入 |
80 |
20 |
使用学校场地或仪器设备 |
90 |
10 |
不使用学校场地或设备 |
||
4 |
四、六级外语,计算机等级国考、省考等 |
100 |
|
扣除上交后的收入分配 |
5 |
艺术招生考试收费 |
60 |
40 |
|
6 |
学校房屋、场地、设备等出租收入 |
0 |
100 |
按省财政要求须全部上缴国库。 |
7 |
网络(上机)服务收入 |
60 |
40 |
|
9 |
对外科技服务、技术转让、开发、咨询等收入 |
|
|
按照《淮北师范大学科技开发(横向项目)管理办法》执行 |
8 |
其他 |
70 |
3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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