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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北师范大学科研项目结账与结余经费管理与使用办法

来源: 发布时间:2017-11-03 09:00:06 浏览次数: 【字体:

淮北师范大学科研项目结账与结余经费管理与使用办法

校行字[2017]12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科研项目结账,加强科研项目结余经费管理,提高科研项目结余经费的使用效益,依据《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财政部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关于印发<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15〕15号)、《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科研项目管理的意见(教技[2012]14号)》、《淮北师范大学纵向项目管理及经费使用办法》、《淮北师范大学横向项目管理及经费使用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章 科研项目的结账

第二条 科研项目任务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应按照相应项目管理办法的规定,及时全面清理经费收支和应收应付等款项,未核销暂付款应在项目结题前全部报销或归还,并据实编报经费决算,财务处给予指导审核确认,保证结题验收与经费决算同步进行,须审计的履行审计程序。

第三条 项目通过结题验收后,项目负责人应于通过之日起60日内办理结账手续。

第四条 通过结题验收的科研项目,结余经费除有关管理办法明确规定或上级主管部门(任务下达部门)明确要求必须原渠道收回的外,由原课题组继续使用,两年后还有结余的,按原渠道返回上级主管部门或划归学校科研发展基金。

第五条 未通过验收、中止及撤销的科技计划项目,其结余经费按上级有关部门规定处理。如上级有关部门无明确规定的,未通过验收的项目可申请延期一年不办理结账手续(已经申请过延期的项目不能再延期),按规定继续使用。一年后必须申请验收。验收合格方可继续使用结余经费,期限一年。中止及撤销的项目,必须办理结账手续,剩余经费按原渠道返回上级主管部门或划归学校科研发展基金。

第六条 对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办理结账手续的科研项目,学校冻结其经费使用并予以强制结账。

第三章 科研项目结余经费的管理与使用

第七条 对及时完成任务并通过验收、科研信用记录良好的纵向项目负责人,可根据国家、省及学校有关财经规章制度,编制执行期不超过2年、经费额度不超过原有结余经费总额的经费使用预算方案,经校科研管理部门审批后,由项目组按预算方案继续使用;对不能及时完成任务并通过验收、科研信用记录不良的项目负责人,其结余经费退回项目主管部门或划归学校科研发展基金。

第八条 学校各学院、项目主持人及相关职能部门在科研项目结题后结余经费使用与管理中的职责如下:

(一)项目结题后,项目负责人如需继续使用剩余经费,项目负责人必须提出申请,重新立项、重新预算,编制执行期不超过2年、经费额度不超过原有结余经费总额,可用于与原课题相关的科研工作。

(二)以学院为单位,将重新立项的项目申报书统一报送到相应的科研管理部门。

(三)科研管理部门将组织专家,按项目类别和要求进行论证。论证通过的项目报科研管理部门备案后,方可使用剩余经费。科研管理部门编制新的经费使用本。项目的管理和经费使用按学校相关政策执行。

(四)财务处负责编制新的科研项目账户,管理结余经费的使用。

(五)审计处负责对科研项目结余经费的使用和管理进行定期和不定期审计监督。

第九条 纵向项目结余经费主要用于课题组科研人员从事基础前沿研究、公益性研究、产学研合作和开展重大项目科技攻关等发生的前期咨询、论证、启动、配套仪器设备运转维护、平台基地建设(包括仪器设备)、国内外学术交流、品种区域试验,以及成果宣传、转化、推广和培训等科研活动相关的费用支出。

第十条 横向项目结余经费按合同约定执行,没有明确约定的,可由项目委托方、校科研管理部门和课题组负责人三方共同商定结余经费的使用,但必须符合相关政策,也可按纵向项目结余经费使用方法执行。

第十一条 学校鼓励科研人员将结余经费用于科研仪器设备购置、维护等科研支出。

第十二条 项目负责人调离学校的,已结题项目的结余经费按原渠道返回上级主管部门或由学校收回作为校科研发展资金;非正常脱离工作岗位的,其主持项目的科研经费一律按原渠道返回上级主管部门或由学校收回作为校科研发展资金。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如遇国家和省相关政策调整,按其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科研管理部门负责解释。自2017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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