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师范大学研究生创新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淮北师范大学研究生创新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校研字〔2016〕34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激发研究生的科研兴趣和创新热情,培养研究生创新意识和创新能力,鼓励研究生积极开展科研创新活动,设立“淮北师范大学研究生创新基金”(以下简称“创新基金”)。为规范和加强创新基金资助项目的组织和管理,鼓励跨学科联合申报,结合我校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创新基金经费来自学校拨款。创新基金资助项目的申报、评审、立项、中期检查、结题验收等工作由研究生处组织实施。
第三条 创新基金资助项目的评选工作遵循“注重创新、严格评审、公平公正、宁缺毋滥”的原则。采取宏观引导、自主申请、专家评审、择优支持的机制。
第二章 申报条件与资助额度
第四条 项目申报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请者为我校在读研究生;
(二)申请者所学课程均应合格;
(三)申请者申报必须经导师和相关学院推荐。
第五条 项目的资助金额为:理工类4000元,人文社科类3000元。
第三章 项目申报与评审
第六条 项目的申报、评审工作一般每学年组织一次。
第七条 项目申报要求:
(一)选题具有较高的理论价值或现实意义;
(二)研究目标明确,研究方法、技术路线切合实际、合理可行;
(三)研究内容与所读学科或专业方向一致;
(四)申请者具有与项目有关的研究基础;
(五)预期能取得创新性成果;
(六)经费预算合理。
第八条 项目申报与评审程序:
(一)符合条件的研究生本人提出申请,填写《淮北师范大学研究生创新基金资助项目申请书》;
(二)导师审核、签字后,学院分学术委员会审议推荐。学院在推荐过程中,应确认申请者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三)研究生处组织专家评审;
(四)专家评审结果经校学术委员会审定后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立项发文。
第四章 项目资助与实施
第九条 研究生在读期间只能获得一项资助。
第十条 项目负责人在收到立项通知后,按要求填报《淮北师范大学研究生创新基金资助项目目标任务书》,逾期未提交项目任务书且未说明理由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十一条 项目负责人的导师及其所在学院应为项目的实施提供支撑条件,并跟踪项目的实施,监督项目经费的使用。
第十二条 项目负责人因特殊情况不能履行研究任务超过三个月的,由其导师提出更换负责人或终止项目,经所在学院同意后报送学校审批。
第十三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研究内容或研究计划需要做出较大调整的,项目负责人应及时提出申请,经导师和所在学院审核后报送学校审批。
第十四条 项目执行期限一般为1年。在规定时间未能完成项目研究任务,可申请延期,但项目最长执行年限不超过2年。
第十五条 项目在执行过程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将予以终止或撤销:
(一)弄虚作假,违背科学道德;
(二)研究计划执行不力,未开展任何实质性研究工作;
(三)不接受监督、检查;
(四)资助经费使用不符合财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
(五)不能如期结题,未提出延期申请、延期仍不能结题或延期结题不合格。
终止和撤销的项目,项目负责人须对执行期间的情况进行总结,对资助经费进行决算,经所在学院审核后,报送研究生处备案。学校追回剩余经费,同时减少项目负责人所在学院下一年度的申请指标。
第五章 项目中期检查与结题验收
第十六条 项目负责人在中期检查前须将本人阶段报告和工作进展情况书面报研究生处,研究生处聘请专家对课题进展情况进行评审,并根据评审结果,决定是否继续给予资助。
第十七条 学校成立结题验收专家组。结题验收专家组对申请结题的项目进行综合评审,确定结题等级。创新基金项目结题结论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三个等级。验收主要内容包括:目标任务完成情况;项目取得的相关成果;项目经费落实及使用情况等。
第十八条 结题验收程序:在规定的时间内,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结题申请,导师签署意见,学院分管院长签字盖章,并附上相关结题材料,报送到研究生处,研究生处统一安排结题验收,确定等级并出具结题证明。
第十九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结题:
(一)以项目负责人为第一作者或第二作者(导师为第一作者)身份、淮北师范大学为第一单位,在国内外公开出版的三类以上学术性期刊发表与资助项目相关论文1篇;
(二)以第一发明人或第二发明人(导师为第一发明人)身份、淮北师范大学为申请单位,获得实用新型或发明专利授权1项;
(三)自然科学类项目完成不少于6000字的研究报告;人文社科类项目完成不少于10000字的研究报告,并具有一定的学术性和应用性;
(四)结题验收专家组认可的其他成果。
第六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条 项目经费实行预拨制,即先行拨付总经费的50%,项目通过中期检查并确定为继续资助的,再拨付剩余的50%。
第二十一条 经费只能用于项目实施中所必需的办公用品和文印资料、原材料/试剂/药品等实验材料购买、论文发表及信息查询、外出参加学术会议等。
第二十二条 项目的经费单独建账。所有经费的支出必须经项目负责人和导师共同签字,学院负责人审批,依据学校财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章 项目成果归属
第二十三条 凡研究生创新基金资助的项目,其研究成果的知识产权归学校和项目负责人共同所有。
第二十四条 项目成果公开发表时须标注“淮北师范大学研究生创新基金资助项目”和项目编号。否则费用不予报销。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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