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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北师范大学差旅费管理办法(修订版)

来源: 发布时间:2020-08-01 10:00:36 浏览次数: 【字体: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我校差旅费管理,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全面落实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颁布的《关于改革完善省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实施意见》(皖办发〔2016〕73号)文件精神,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中发〔2013〕13号)、《安徽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14〕97号)等相关文件,结合国家有关规定和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各类经费支出的差旅费报销。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差旅费是指学校教职工及相关人员临时到淮北市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等。

第四条 各单位应严格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加强事前审批管理,出差人员执行出差任务前,应在OA系统填写《淮北师范大学教职工请假审批单》(以下简称《审批单》),按学校劳动纪律的相关规定审批同意后方可出差。违反以下规定的不予报销:

(一)严禁事后补办请假手续,原则上《审批单》手写无效。

(二)《审批单》必须详细填写事由、交通工具、起止时间、地点、非公共交通工具的具体信息等内容,且与实际报销时保持一致。因特殊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及时重新履行请假手续,保证《审批单》信息与实际报销一致。

(三)因特殊原因造成的无交通费、无住宿费、非淮北出发、国家法定节假日出差,以及需缴纳会议费和培训费等情况,必须事先在《审批单》备注中详细说明具体情况。

(四)在校学生执行出差任务前,应按淮北师范大学学生管理相关规定办理请假手续,报销时须附学生请假手续原件,集体外出的提供相关文件;本校离退职工执行出差任务前,由经费管理部门办理请假手续,并在报销时提供请假手续原件;非本校职工执行我校出差任务的,应按其所在单位相关规定办理请假手续,报销时应附原单位手续原件(复印件须加盖单位公章)。

第五条 差旅费使用和管理职责如下:

出差人员是差旅费的直接责任人,对填报差旅费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承担直接责任。出差人应了解并遵守有关财经法律法规和差旅费管理制度,依法、据实报销差旅费。

差旅活动的事前审批,按照学校劳动纪律相关规定执行;差旅活动完成后的经费审批,按照学校经费审批相关规定执行。审批人对出差人员的差旅事前审批、经费报销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承担审批和监管责任。

财务处负责差旅费的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制定和完善学校差旅费管理办法,依据有关财经法律法规、差旅费管理办法和相关领导审批结果,实施差旅费报销管理、监督和服务。

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

第六条 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临时到淮北市以外地区出差乘坐长途汽车、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第七条 出差人员应当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出差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等级见下表:

对应人员火车(含高铁、动车、全列软席列车)轮船(不包括旅游船)飞 机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车)
省级(院士)及相应职级人员火车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商务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一等舱

头等舱

公务舱

凭据报销
学校厅级领导和正高职称人员(含其他系列)火车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一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二等舱经济舱凭据报销
其他人员火车硬席(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三等舱经济舱凭据报销

(一)学校厅级领导、二级教授及以上职务人员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乘坐同标准交通工具。

(二)未按规定标准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但票价总额低于同区间高铁二等座票价的,可以直接报销。

(三)使用非生均拨款的教科研项目(不含学校职能部门立项的校内项目和教育厅立项的校外项目)经费的差旅,在不违反项目管理相关规定的前提下,经项目负责人同意,可以按实际需要自行决定乘坐交通工具的标准。

(四)人员级别以学校人事组织部门认定为准。

第八条 出差人员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相对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第九条 因发生城市间交通费用而产生的订票费、签转或退票费、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机场大巴等相关费用,可以凭据报销。

第十条 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

第十一条 购买机票执行《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实施公务机票购买管理改革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并使用公务卡在“政府采购机票管理网站”(www.gpticket.org)购买,或通过具备中国民航机票销售资质的销售机构使用公务卡或银行转账方式购买。

第十二条 从严控制自驾车(租车)出差,因特殊需要自带车辆出差的,须在《审批单》中对自驾车、租车理由进行说明(如果租车,还应注明租车的协议或合同金额),严格履行差旅事前审批手续后方可出行。

自驾车(租车)发生的过桥过路费、住宿费、停车费、加油费凭据一次性报销。伙食补助费按标准发放,但不再给予市内交通费包干费用。往返过路过桥费、住宿费须完整。

自驾车加油费报销采用上限管理政策,按照每百公里油耗14升和出差时加油费发票上的汽油价格(加油费仅限出差前一天至行程结束后一天期间内的发票)计算上限标准,报销时凭加油费发票据实在上限标准内报销,超标部分自理。里程数一般按照百度地图、高德地图等APP记录的实际路线确定。

租车(租船)费用根据租赁协议或合同、租赁发票(租用私人车船没有发票的,需提供车船主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和手机号码,并由车船主在相关收款单据上签收)据实报销。

自驾车和租车(租船)所引起的安全等问题,由审批人和出差人员自行承担。

第三章 住宿费

第十三条 住宿费是指出差人员因公临时出差期间入住宾馆、饭店、招待所等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十四条 工作人员出差,住宿费限额标准执行财政部制定的分地区住宿费限额标准(房间标准),具体标准见附件。出差人员应当在职称、职级对应的住宿费标准限额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在标准限额之内凭发票据实报销,超出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十五条 住宿费发票应注明住宿天数(或时间)、人数(或房间数)、单价等基本信息。住宿费天数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减1计算。具体要求如下:

(一)如因宾馆客观条件限制无法在发票上体现住宿天数、人数(或房间数)、单价,出差人员应向宾馆索取结算清单(加盖宾馆印章),否则按单人、单天计算。

(二)住宿费时间(以结算小票为准)在当日12点(不含)以后的或乘坐交通工具时间(以票据发车时间为准)在15点(不含)以后的,可以增加半天房费。

(三)住宿费时间(以结算小票为准)在当日17点(不含)以后或乘坐交通工具时间(以票据发车时间为准)在20点(不含)以后的,可以增加一天房费。

(四)无法提供准确的结算和发车时间的不得增加房费标准。

第四章 伙食补助费

第十六条 伙食补助费是指工作人员在因公临时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

第十七条 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按出差目的地标准包干使用。发放标准除西藏、青海、新疆为120元/人•天外,其他地区均为100元/人•天。

伙食补助费按出差目的地的标准发放,在途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按当天最后到达目的地的标准发放。

第五章 市内交通费

第十八条 市内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临时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

第十九条 工作人员出差,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每人每天80元定额包干使用。

第二十条 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提供交通工具、自驾车、租车或学校派车的,不再发放市内交通费。

第六章 学生差旅费

第二十一条 本校学生参加实习、实践活动、调研、各种竞赛的,在学校相关经费标准内报销差旅费。其中,住宿费按同性二人一间执行“其他人员”等级标准;交通工具可执行“其他人员”出差标准;市内交通费、伙食补助由部门(项目)负责人在标准范围内自行核定,无核定不予发放。

第二十二条 学生参与科研活动所发生的差旅费,可以按照本办法“其他人员”交通、住宿标准及补助标准执行。

第二十三条 学生出差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直接发到学生本人银行卡中。

第七章 其他差旅费

第二十四条 教职工外出参加会议、培训(含各级党校、干部培训中心培训)的按照出差审批程序进行事前审批,发生的差旅费等按下列原则报销:

(一)城市间交通费按第二章规定据实报销。

(二)会议和培训举办方统一安排住宿且费用自理的,凭会议和培训通知等举办方出具的有效证明,据实报销住宿费。

(三)会议和培训通知注明或出差人在审批单后注明举办方承担伙食费的,发放在途期间的伙食补助费;通知注明伙食费自理的,按照出差自然天数发放伙食补助费;通知中未注明伙食费自理的且未取得举办方相关证明的,视同举办方承担伙食费,仅发放在途期间的伙食补助费。参加培训在一个月以上(超过30天的部分),伙食补助费由部门(项目)负责人在标准范围内自行核定,无核定不予发放。整个培训期间应一次性报销,不得拆开分段报销。

(四)对于参加会议和培训,市内交通费按在途天数计算发放,会议和培训期间不予发放。

会议费、培训费、资料费凭会议、培训通知或主办方其他证明文件和合法合规票据与差旅费一并报销。

第二十五条 到基层单位(县级以下,不含淮北市)参加工作锻炼、支援工作以及各种工作队的人员,在途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照上述差旅费规定执行;在基层单位工作期间,伙食补助费由部门(项目)负责人在标准范围内自行核定,一般不报销住宿费和市内交通费。上级部门或学校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于到基层挂职担任领导职务的人员,其工资关系仍在学校的,按照本规定给予补助。工资关系转到挂职单位的,不再执行本规定。

第二十六条 教职工在各大专院校、科研院所进修、访学期间,不发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二十七条 借调人员要从严控制,因特殊需要经学校批准临时借调外地工作的,借调人员在途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照上述差旅费开支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调入学校人员因调动工作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予以一次性报销。

第二十九条 因需要在淮北市三区一县开展工作的,应须事前在OA填写《审批单》,在严格履行事前审批的前提下,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市内差旅补助,郊区(外环路以外)每人每天40元;市区(外环路以内)每人每天20元,定额包干使用。不予发放市内交通费和伙食补助。

新老校区之间往来办公、单位派车在市内公干,不按此规定办理。

赴徐州观音机场、徐州高铁站、宿州高铁站、萧县北站接送来校考察或出差人员,不视为出差,据实报销交通费,按郊区标准发放市内差旅补助。

第八章 报销管理

第三十条 原则上国家法定节假日不得外出开展调研等教学科研管理活动。如因特殊原因必须前往,应事前在《审批单》上说明,并按学校劳动纪律相关规定审批。节假日期间不计入出差天数(单程在途占用的节假日可计入)。

第三十一条 出差人员原则上不予借支差旅费。差旅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差旅费报销原则上遵循“一事一报”的原则,不同事由和不同时间段的出差应分别报销。

差旅费报销时应当提供网页版《审批单》、差旅费报销单,并附车票、船票、机票(含登机牌)、住宿费发票等有效凭证以及会议、培训通知等相关支撑材料。出差人员出差期间所发生的相关费用,一般需同时报销,不得事后补报。出差人员在出差完成后应及时报销相关费用,一年以上的差旅费不予报销。

第三十二条 住宿费、火车票、机票等支出必须以公务卡结算。包干使用的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等发放到银行卡里。

第三十三条 出差途中各段行程城市间交通费票据应保持连续、完整。如因特殊情况导致城市间交通费票据不连续或不完整的,出差人员应事前在《审批单》中说明票据不完整的事由和原因,包括由什么单位接待或报销等,经审批后予以报销。

以非淮北地区为起始点的差旅费原则上不予报销,特殊情况必须事前在《审批单》中注明,按照学校劳动纪律相关规定审批。

实际发生城市间交通费用而车船票遗失的,须提供订票记录或购票凭证和付款记录等证明材料,以及书面情况说明,经单位负责人审批后方可报销。住宿费发票遗失的,须提供书面情况说明以及原住宿酒店出具的发票存根复印件并加盖其公章方可报销。

无城市间交通费票据,原则上不单独报销外地住宿费。

其他需要事后说明的,按照经费审批程序提升一级审批。

第三十四条 非科研业务出差,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原则上不得报销住宿费以及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科研业务出差在确保真实性的前提下,出现以下情况,可以按照本办法据实报销城市间交通费,按相关具体规定发放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一)受邀参加学术会议、研讨会、评审会、座谈会等,凭会议通知或邀请方负担住宿费的有效证明并经出差人员所在单位领导签字后,据实报销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规定计算发放。

(二)与其他单位开展教学科研合作,对方单位提供住宿的,凭合作方提供的有效证明并经出差人员所在单位领导签字后,据实报销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规定计算发放。

(三)开展野外考察、调研、社会调查、测试监测等工作,住在帐篷、农户、学生宿舍和教室等不收取住宿费或不能取得住宿费发票的,由出差人员提供住宿情况说明及相关凭据(包括接待单位或接待人出具的说明、收条、身份证复印件以及手机号等),经单位领导审批后据实报销城市间交通费和住宿费,按规定标准发放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三十五条 确因工作业务需要邀请国内外专家、学者或有关校外人员来校开会、交流、访问及业务指导或赴外地参加调研,可按以下情况对照学校相应标准报销差旅费:

(一)邀请来校开会、讲学、访问及业务指导的,可按差旅费规定报销受邀人员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不再发放伙食费、市内交通费等。

(二)邀请赴外地参加调研的,参照我校同类人员标准报销。

第九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六条 学校纪委、巡察办、审计、财务等部门负责对学校差旅费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问题的单位和个人,由学校纪委、巡察办、审计、财务等部门责令改正,追回违规资金,并视情况予以通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学校相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涉嫌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出差审批控制不严的;

(二)虚报出差人数、天数等信息冒领差旅费的;

(三)擅自扩大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的;

(四)重复报销差旅费的;

(五)在差旅费中报销应由个人承担的费用的;

(六)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工作人员因公出国(境)的境内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等按本办法规定报销。因公出国(境)境外的食宿交通费,按《安徽省省直党政机关因公出国(境)经费管理办法》及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0年8月5日起施行,原《淮北师范大学差旅费管理办法》作废。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附件:淮北师范大学差旅住宿费标准明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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