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师范大学预算绩效管理办法
淮北师范大学预算绩效管理办法
校财字〔2021〕2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学校预算管理工作,强化各预算责任单位支出责任,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提升学校科学化、精细化治理能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729号)《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皖发〔2019〕11号)《安徽省省级预算绩效管理暂行办法》(皖财绩〔2019〕1018号)《安徽省省级项目支出绩效财政评价和部门评价操作规程》(皖财绩〔2020〕1603号)《安徽省教育厅部门预算绩效管理办法》(皖教财〔2020〕12号)等有关法规制度,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预算绩效管理的范围包括年初预算安排的支出项目、在预算执行中追加安排的支出项目。
第三条 预算绩效管理按管理对象可分为整体绩效管理、政策和项目绩效管理。按管理环节可分为事前绩效评估管理、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运行监控管理、绩效评价管理和绩效结果应用管理等。
第四条 坚持按照“钱随事走,要钱必有事,有事必有效,无效必问责”原则,通过量化考核指标,建立预算执行结果与部门考核、预算安排挂钩机制,将考核结果作为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章 预算绩效管理职责
第五条 学校财经管理委员会领导组织预算绩效管理工作,主要职责包括:
(一)审议预算绩效管理规章制度、工作规划、年度工作计划,部署绩效管理相关工作等。
(二)审议预算绩效管理的相关工作规范,研究确定预算绩效指标以及绩效评价原则、方法、指标体系等。
(三)审议绩效评价工作方案、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报告,审定预算绩效评价结果等。
第六条 财务处作为预算绩效管理的日常工作部门,具体职责包括:
(一)起草预算绩效管理的有关规章制度、工作规划、年度计划、操作规范等。
(二)协调和指导预算执行部门编制预算绩效目标,审核预算绩效目标。
(三)设定和发布预算绩效共性评价指标,推动开展预算绩效评价工作。
(四)组织开展预算绩效评价工作,反馈绩效评价结果,应用评价结果等。
(五)撰写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报告,公开预算绩效管理有关信息。
第七条 预算归口管理部门的绩效管理职责:
(一)组织归口管理项目的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二)研究确定项目预算绩效指标体系,审核、汇总报送项目预算绩效目标。
(三)跟踪、反映预算执行存在的问题,配合开展预算绩效评价工作,落实绩效评价结果整改措施。
(四)组织开展预算绩效自评工作,按要求报送绩效工作报告。
第八条 预算执行部门的绩效管理职责:
(一)组织实施本部门的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报告预算绩效实现结果。
(二)按规定编报预算绩效目标和绩效自评报告,配合绩效目标审核和绩效评价工作。
(三)反映预算执行中存在的问题,落实绩效评价问题整改措施,改进和加强本部门预算管理工作。
第九条 项目的事权与财权相匹配,根据项目经费的审批权归属对归口管理部门和执行部门进行界定。
第三章 预算事前绩效评估
第十条 本办法所称事前绩效评估,是根据学校战略规划、事业发展规划、项目政策、申报理由等内容,运用科学、合理的评估方法,由归口管理部门对项目实施必要性、投入经济性、绩效目标合理性、实施方案可行性、筹资合规性、财力支持的方式及项目预算的合理性等方面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估。
第十一条 事前评估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
(一)客观公正原则。事前评估应以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有关文件等为依据,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
(二)科学规范原则。事前评估工作应通过规范的程序,采用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评估方法,科学、合理地进行。
(三)依据充分原则。在评估过程中,应收集足够的相关文件及资料,并要通过现场调研,为评估结论提供充分的依据支持。
(四)成本效益原则。事前评估工作的重点是评估项目政策立项的必要性和预算编制的合理性,在开展事前评估工作过程中,要注意控制成本、节约经费,提高评估工作的效率和效益。
第十二条 事前绩效评估的方式包括现场调研、聘请专家、网络调查、电话咨询、召开座谈会、问卷调查等方式。
第十三条 事前绩效评估方法包括成本效益分析法、比较法、因素分析法、最低成本法、公众评判法等。
第十四条 事前绩效评估方式和方法的选用应当坚持简便有效的原则。根据评估对象的具体情况,可采用一种或多种方式、方法进行评估。
第十五条 事前绩效评估实施阶段
(一)拟定工作方案。归口管理部门按财经管理委员会要求,拟定具体的事前绩效评估工作方案。
(二)组建专家组。归口管理部门依据项目内容遴选评估专家,组成专家组。必要时可组织第三方机构独立开展绩效评估。
(三)进行预评估。归口管理部门与专家组或第三方机构对项目相关数据进行摘录、汇总、分析,完成预评估工作。对于资料不全或不符合要求的,要求项目单位在5个工作日内补充上报,逾期视同资料缺失。
(四)召开正式专家评估会。财经管理委员会通过审核项目资料和听取归口管理部门汇报,对项目的相关性、预期绩效的可实现性、实施方案的有效性、预期绩效的可持续性和资金投入的可行性及风险等内容进行评估,形成评估结论。
(五)财务处根据评估结果,按照归口管理部门确定的轻重缓急顺序安排预算。
第十六条 事前绩效评估结果分为“建议予以支持”“建议调整完善后予以支持”“建议部分支持”“建议不予支持”。
事前绩效评估结果须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得出,“建议部分支持”的结论需在结论中明确支持和不支持的具体内容,以便安排预算时参考使用。
第十七条 为提高预算编制的科学性和精准性,必要时可组织第三方机构独立开展绩效评估。
第四章 预算绩效目标管理
第十八条 本办法所称绩效目标:
(一)按照预算支出的范围和内容划分,包括单位整体绩效目标和项目绩效目标。
单位整体绩效目标是指学校按照确定的职责,利用全部预算资金在一定期限内预期达到的总体产出和效果。
项目绩效目标是指学校部门依据部门职责和事业发展要求,设立并通过预算安排的项目支出在一定期限内预期达到的产出和效果。
(二)按照时效性划分,绩效目标可分为实施期绩效目标和年度绩效目标。
实施期绩效目标是指预算资金在跨度多年的计划期内预期达到的产出和效果。
年度绩效目标是指预算资金在一个预算年度内预期达到的产出和效果。
第十九条 绩效目标是安排预算的重要依据,是预算安排的前置条件。未按要求设置绩效目标或绩效目标审核不通过的项目支出,不得进入部门预算安排流程。
第二十条 按照“谁申请资金,谁编制目标”原则,各预算部门在申报新增项目或编制下一年度预算时,应科学合理地编制预算绩效目标,填写《项目支出绩效目标设定表》(见附件1)。
第二十一条 绩效指标是绩效目标的细化和量化描述。绩效指标要反映和衡量绩效目标实现情况的信息,应与绩效目标密切相关,重点突出,系统全面,便于考核。主要包括产出指标、效益指标和满意度指标等。
(一)产出指标是对预期产出的描述,包括数量指标、质量指标、时效指标、成本指标等。
(二)效益指标是对预期效果的描述,包括经济效益指标、社会效益指标、生态效益指标、可持续影响指标等。
(三)满意度指标是反映服务对象或项目受益人的认可程度的指标。
第二十二条 绩效标准是设置绩效指标时所依据或参考的标准。一般包括:
(一)历史标准,是指同类指标的历史数据等;
(二)行业标准,是指国家公布的行业指标数据等;
(三)计划标准,是指预先制定的目标、计划、预算、定额等数据;
(四)主管部门认可的其他标准。
第二十三条 按照“谁分配资金、谁审核目标”的原则,绩效目标按预算管理级次逐级进行审核,绩效目标审核结果分为“优”“良”“中”“差”四个等级,作为预算安排的重要参考因素。
审核结果为“优”的,直接进入下一步预算安排流程;审核结果为“良”的,可与相关部门或单位进行协商,直接对其绩效目标进行完善后,进入下一步预算安排流程;审核结果为“中”的,由相关部门或单位对其绩效目标进行修改完善,按程序重新报送审核;审核结果为“差”的,不得进入下一步预算安排流程。
第二十四条 绩效目标一般不予调整。确因政策变化、突发事件等因素影响绩效目标实现,需调整绩效目标的,按绩效目标管理要求重新办理报批手续。
第五章 预算绩效监控管理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预算绩效监控管理(以下简称绩效监控)是指学校依据设置的绩效目标,运用科学、合理的绩效信息汇总分析方法,实行“双监控”对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进度实行跟踪管理和督促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纠正,以确保绩效目标如期保质保量实现所开展的预算管理活动。
第二十六条 绩效监控以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及预算执行进度为核心内容,主要包括:
(一)绩效目标完成情况。预算资金预期产出完成进度及趋势,包括数量、质量、时效、成本等;预算资金计划产生的预期效果的实现程度及趋势,包括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和可持续影响等;服务对象满意率实现程度及趋势。
(二)项目实施情况。项目实施进度、项目实施方案、工作任务调整情况等。
(三)预算执行情况。项目资金拨付进度、资金分配下达及实际支出情况等。
(四)财务管理情况。项目执行政府采购政策、招投标管理制度等情况;财务管理、资产管理等情况。
(五)其他相关情况。确保项目实施的政策制度、保障措施情况;外部环境、客观条件的变化及影响情况等。
第二十七条 财务处每年定期对预算绩效进行监控,并根据预算单位的绩效指标填写《项目支出绩效目标执行监控表》(见附件2)。加强绩效监控结果应用,深入分析预算执行缓慢、绩效水平不高的具体原因,对发现的绩效目标执行偏差和管理漏洞,及时管理整改或采用措施予以纠正,对问题严重或整改不到位的,按有关程序暂缓或停止使用。
第六章 预算绩效评价管理
第二十八条 预算绩效评价(以下简称绩效评价),是指根据设定的绩效目标,运用科学、合理的绩效评价指标、评价标准和评价方法,对预算支出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效益性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
第二十九条 绩效评价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科学规范原则。绩效评价应当严格执行规定的程序,按照科学可行的要求,采用定量与定性分析相结合的方法。
(二)公正公开原则。绩效评价应当符合真实、客观、公正的要求,依法公开并接受监督。
(三)分级分类原则。绩效评价应当根据评价对象的特点分类组织实施。
(四)绩效相关原则。绩效评价应当针对具体支出及其产出绩效进行,评价结果应当清晰反映支出和产出绩效之间的紧密对应关系。
第三十条 绩效评价的主要依据:
(一)国家和安徽省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二)省委省政府重大决策部署、制定的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和方针政策;
(三)国家及省级预算管理制度、资金及财务管理办法和相关财务会计资料;
(四)学校、预算执行部门的职责、年度工作计划、中长期发展规划及相关支出绩效目标;
(五)预算执行部门申报预算的相关材料和预算批复文件;
(六)预算执行部门预算支出项目执行总结材料和项目验收及绩效自评报告;
(七)年度部门决算草案及报表;
(八)其他相关资料。
第三十一条 绩效评价标准是指衡量财政支出绩效目标完成程度的尺度。绩效评价标准具体包括:计划标准、行业标准、历史标准,其他经省财政厅确认的标准。
第三十二条 绩效评价方法主要采用成本效益分析法、比较法、因素分析法、最低成本法、公众评判法等。
第三十三条 绩效评价方法的选用应当坚持简便有效的原则。根据评价对象的具体情况,可采用一种或多种方法进行绩效评价。
第三十四条 绩效评价方式:
坚持预算执行部门自评与学校财经管理委员会审核相结合,兼顾奖惩、公开透明,保证考核结果公正、客观。预算执行考核分为月度考核、季度考核、年度考核。考核先由预算执行部门依据本办法进行自评,并于财务处通报支出进度后5个工作日内将自评结果及相关证明材料报送财务处。财经管理委员会根据各预算执行部门预算执行情况,参考自评结果及相关证明材料进行审核,将考核结果反馈给预算执行部门,同时在一定范围内公布。
第三十五条 预算执行部门绩效自评内容和方法
(一)绩效自评内容
预算执行部门于每年年末进行项目支出绩效自评,自评的内容主要包括项目总体绩效目标、各项绩效指标完成情况以及预算执行情况。对未完成绩效目标或偏离绩效目标较大的项目要分析并说明原因,研究提出改进措施。
自评指标是指预算批复时确定的绩效指标,包括项目的产出数量、质量、时效、成本,以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可持续影响、服务对象满意度等。
自评指标的权重,由各预算执行部门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确定。原则上预算执行率和一级指标权重统一设置为:预算执行率10%、产出指标50%、效益指标30%、服务对象满意度指标10%。如有特殊情况,一级指标权重可做适当调整。二、三级指标应当根据指标重要程度、项目实施阶段等因素综合确定,准确反映项目的产出和效益。
(二)绩效自评方法
单位自评采用定量与定性评价相结合的比较法,总分由各项指标得分汇总形成。填写绩效自评表(见附件3)并撰写自评报告(模板见附件4)。
定量指标得分按照以下方法评定:与年初指标值相比,完成指标值的,记该指标所赋全部分值;对完成值高于指标值较多的,要分析原因,如果是由于年初指标值设定明显偏低造成的,要按照偏离度适度调减分值;未完成指标值的,按照完成值与指标值的比例记分。
定性指标得分按照以下方法评定:根据指标完成情况分为达成年度指标、部分达成年度指标并具有一定效果、未达成年度指标且效果较差三档,分别按照该指标对应分值区间100%-80%(含)、80%-60%(含)、60%-0%合理确定分值。
第三十六条 绩效评价内容和方法
财经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对预算执行单位上报的自评表和自评报告进行审核,根据所掌握的工作资料、信息调查表以及其他相关支撑数据资料,梳理问题清单,详细列明评价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编制评价工作底稿,并向被评价部门(单位)反馈。被评价部门(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确认。
财经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全面梳理、汇总现场评价和非现场评价情况,根据工作底稿、评价指标体系等情况,形成评价初步结论提交财经管理委员会审定。
绩效评价结果应当采取评分与评级相结合的形式,具体分值和等级可根据不同评价内容设定。绩效评价结果实施百分制和四级分类,分别是:90-100分为优,80-89分为良,60-79分为中,0-59分为差。
第三十七条 根据预算批复时间及预算执行工作实际,从每年5月份起,财务处将按月公布项目支出进度,预算责任单位可根据通报结果计算考核得分。
评价工作结束后,财经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应妥善保管工作底稿和评价报告等有关资料,建立绩效评价档案。
第七章 绩效评价结果应用
第三十八条 预算绩效评价结果(以下称“绩效评价结果”)是指财务处根据预算绩效管理相关规定,采用科学合理的评价指标、评价标准和评价方法,对预算安排进行绩效评价所形成的评价结论和意见等,以绩效评价报告为载体。
绩效评价结果应用是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的落脚点,应当遵循实事求是、公平公正、权责统一、绩效奖惩与问责相结合的原则,并且与单位党建综合考核相挂钩。
第三十九条 学校根据绩效考评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改进和加强预算执行部门预算支出管理的意见。学校对挤占、挪用项目资金等,造成绩效目标没有完成的,应责令相关预算执行部门认真整改;对发现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条 财务处加强内部协调与配合,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改进预算管理、以后年度编制预算和安排财政资金的重要依据,建立健全资金分配与绩效评价结果挂钩机制:
对于绩效评价结果为优的,学校将予以通报表扬,并在编报下一年预算时予以优先安排,必要时适当增加资金规模;对绩效评价结果为良的,财务处督促部门限期整改所发现问题,整改情况作为安排以后年度预算的重要参考;对于绩效评价结果中的,原则上在编报下一年度预算时进行扣减。对绩效评价结果为差的,原则上在编报下一年度预算进行扣减,直至取消相应项目支出预算安排。
第八章 预算绩效监督
第四十一条 各预算单位应建立健全内部绩效管理责任约束机制,切实压实单位负责人、内部科室负责人和项目负责人的责任。
第四十二条 按照“花钱必问效、无效必问责”的原则,各预算单位要积极配合学校进行预算绩效监督检查,对预算绩效管理中出现的问题应依规依纪进行问责。
第四十三条 对预算绩效管理中发现的财经违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应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2022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1.项目支出绩效指标设定表
2.项目支出绩效目标执行监控表
3.项目支出绩效自评表
4.支出绩效自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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