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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北师范大学会议费管理办法

来源: 发布时间:2021-12-23 17:29:22 浏览次数: 【字体:

淮北师范大学会议费管理办法

校财字〔2021〕3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会议费管理,精简会议,改进会风,提高会议效率和质量,节约开支,根据《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财行〔2016〕214号)、《安徽省省直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财行〔2017〕1736号)等文件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以及学校所属各二级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举(承)办的各类会议。

第二章 会议管理与审批

第三条 会议实行分类管理,根据会议内容和性质分为国内业务类会议、国内管理类会议、在华举办的国际会议。

(一)国内业务类会议,是指因教学、科研业务需要举办的业务性会议,包括学术论坛、研讨会、咨询会、论证会、结题与验收会、评审会、答辩会等。

(二)国内管理类会议,是指除业务类会议之外的其他会议,包括学校和各单位召开的工作研讨会、座谈会等。

(三)在华举办的国际会议,是指在我国境内举办的、与会者来自3个或3个以上国家和地区(不含港、澳、台地区)的年会、例会、研讨会、论坛等会议(以下简称“国际会议”)。

第四条 各单位应加强会议管理,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规范简朴、务实高效的原则,严格控制会议次数、会期及规模。

第五条 各单位(项目)举办、承办的各类会议,均应先申报预算,无预算的一律不得报销会议费。在学校专项经费列支的会议费,应在学校年度预算申报时,申报会议费预算;在科研经费列支的会议费,根据科研项目经费预算额度列支。

对于年初尚未列入计划、又必须召开的,按照学校会议管理制度所规定的审批程序追加会议计划。

各单位在申报预算时,应填写《淮北师范大学举办会议申请表》(见《淮北师范大学学术会议管理办法(修订)》(校行字[2021]50号)附件或本文件附件1),列明会议的名称、主要内容、举办会议时间、地点及场所、参会人员范围及人数、工作人员数(参会人员在150人以内,管理类会议工作人员应控制在会议代表人数的8%以内,业务类会议工作人员应控制在会议代表人数的10%以内;参会人员超过150人,管理类会议工作人员应控制在会议代表人数的10%以内,业务类会议工作人员应控制在15%以内;国际会议工作人员人数控制在会议正式代表人数的10%以内)、会议预算项目及金额等。受托承办会议或联合举办会议的,还应提供委托单位相关文件、协议。

第六条 各类会议应优先安排在学校内部的会议室等场所;确需安排在校外召开的,原则上应优先安排到政府定点饭店或费用标准低于所在地区定点饭店的其他场所。不得到党中央、国务院明令禁止的风景名胜区等地方举办会议。

各单位应严格控制会议代办,对规模较大的会议可委托社会机构代办,但应履行政府采购程序。

各单位召开会议应当改进会议形式,充分运用电视电话、网络视频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降低会议成本,提高会议效率。

第三章 会议费开支标准、范围和报销管理

第七条 会议费综合定额标准见下表,各项费用之间可以调剂使用。

单位:元/人·天

会议类别住宿费伙食费其他费用合计
国内业务类会议400150100650
国内管理类会议28011060450
国际会议500150110760

(一)不安排住宿的会议,综合定额按照扣除住宿费后的定额标准执行,住宿费不能调剂使用;

(二)不安排就餐的会议,综合定额按照扣除伙食费后的定额标准执行,伙食费不能调剂使用。

(三)会议召开地代表原则上不安排住宿。工作人员除必须驻会的以外,不安排住宿。

第八条 会议费综合定额标准开支范围,包括会议住宿费、伙食费、会议场地租金、交通费、文件印刷费、医药费等。其中交通费是指用于会议代表接送站,以及会议统一组织的代表考察、调研等发生的交通支出。

会议代表参加会议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原则上按差旅费管理规定由所在单位报销。

第九条 各类会议严格执行会议费综合定额标准和开支范围,在综合定额内据实结算,超支部分不予报销。

第十条 对于业务类会议,下列费用纳入会议费开支范围,但可不计入会议费综合定额标准:

(一)会议邀请学者、专家和有关人员参加会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国际旅费;

(二)会议向邀请参会学者、专家发放的咨询费、讲课费等;

(三)会议发生的文献出版费、翻译费、代办费、设备租赁等费用。

第十一条 专家学者咨询费、讲课费发放标准,根据学校人事处规定标准发放。

第十二条 对于全部使用财政拨款举办的各类会议,不得向参会人员收取费用,严禁转嫁摊派会议费;对于使用多种资金渠道举办的会议,按照成本补偿的原则,主办单位可以适当向参会人员收取会议费,收取的标准原则上不能超过综合定额标准。如因特殊原因超出综合定额标准,超出部分将统一交到学校账上,经申请可用来弥补主办单位当年事业运行经费。

对于收取会议费的会议,或者获得专项资助的会议,会议综合定额按扣除收取的会议费和专项资助后的余额确定。

第十三条 各类会议一般不予办理会议费借款,特殊情况确需借支部分会议费的,应提供会议通知(包含会议议程)、会议申请表、借款单。会议结束后,会议经费如有结余,应及时转回学校,不得滞留在学校之外单位。

第十四条 会议费的支付,应当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以银行转账或公务卡等方式结算,禁止以现金方式结算。

第十五条 各项目在会议结束后应当及时汇总各项资料和票据,填写会议费报销审批单(见附件2),统一办理报销手续,并一次性报销完毕(包括综合定额支出和非综合定额支出)。会议费报销时应提供:

(一)会议通知、培训文件(包含会议议程、培训内容);

(二)会议审批表;

(三)会议费报销审批表;

(四)实际参会人员签到表;

(五)会议服务单位提供的费用发票、原始明细单据、电子结算单、委托协议(合同)、餐费菜单等资料;

(六)如在华举办国际会议,需提供有关批准办会的文件;

(七)其他相关说明及材料。

(八)以上材料均需提供原件,服务单位提供的资料需加盖其公章且本校经办人(不少于两人)签字。

会议发生的所有支出按“一会一报”原则一次性集中报销,不得分次拆零报销。

会议举办者应严格按规定开支会议费,对超预算、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会议举办单位(项目)负责人是会议费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对会议经费收支的真实性、合规性、合理性、相关性承担直接责任,应了解并遵守有关财经法律法规和会议费管理办法,依法、依规据实报销会议费。

第十七条 严禁各单位借会议名义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严禁预存、套取会议费设立“小金库”;严禁在会议费中列支公务接待费。

第十八条 各单位应严格执行会议费开支范围及标准,力求简朴、节约,降低会议成本,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规定。

应严格执行会议用房标准,不得安排高档套房;会议用餐严格控制菜品种类、数量和份量,安排自助餐,严禁提供高档菜肴,不安排宴请(国际会议期间可安排一次宴请),不上烟酒。

不得使用会议费购置电脑、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等固定资产以及开支与本次会议无关的其他费用;不得组织会议代表旅游和与会议无关的参观;严禁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发放纪念品;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

第十九条 学校纪委、审计、财务等部门负责对学校会议费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问题的单位,由学校纪委、审计、财务等部门责令改正,追回违规资金,并视情况予以通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学校相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涉嫌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未按本办法规定程序审批召开会议的;

(二)以虚报、冒领手段骗取会议费的;

(三)虚报会议人数、天数等进行报销的;

(四)违规扩大会议费开支范围,擅自提高会议费开支标准的;

(五)违规报销与会议无关费用的;

(六)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相关专项经费和科研项目管理办法中对会议费标准和开支范围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1.淮北师范大学举办会议申请表

    2.淮北师范大学会议费报销审批表    

         附件.zip

终审:财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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