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师范大学学术报告制度暂行办法(修订)
淮北师范大学学术报告制度暂行办法(修订)
校行字[2017]12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校学术报告活动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活跃学术气氛,营造良好的学术氛围,提升学术核心竞争力,制订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开展学术报告要把握正确的政治方向,坚持严谨的科学精神和高尚的人文精神,加强学术融合,营造宽松和谐、求真务实、风清气正的学术氛围,推动科技创新,促进学风建设,提高科研水平。
第二章 学术报告类型和组织
第三条 学术报告分学校邀请、职能处室邀请和学院邀请三种类型。
第四条 学校邀请的学术报告由校办统一组织,职能处室邀请的由相关职能处室统一组织,学院邀请的由相关学院统一组织,科研管理部门协助。
第五条 学校和职能处室邀请专家的学术报告有关费用从学校专家讲学专项经费支付;学院邀请专家的学术报告有关费用从学院专家讲学专项经费支付。不足部分可提前与科研管理部门协商,从科研管理费支付,也可报分管校长批准,从校科研发展基金支付。
第三章 学术报告基本要求
第六条 学术报告是学术交流活动的重要形式,各学院应将学术报告活动纳入学期工作计划,原则上每2周组织一次学术报告活动,并于每学期开学后第二周将拟定的学术报告计划送科研管理部门备案。
第七条 学术报告内容经校宣传部和科研管理部门审核通过后方可举办。
第八条 学院每年邀请的外校专家不少于4人。邀请的校外专家应在同行中具有良好的学术声誉、严谨的科学态度和较高的学术影响力。
第九条 凡具有高级职称或博士学位的教学科研人员,每两年应至少作一次学术报告。各学院聘请的校外客座教授或兼职教授应列入学术报告人范围。
第十条 学术报告规模及范围可根据具体情况,面向全校或有关学院师生。
(一)学术报告应紧密结合本学科的学术前沿及发展方向,能够反映出报告人在某个研究方向上的研究成果及其价值和意义。
(二)为追踪或关注国际、国内学术界最新动态,凡外出参加国际或全国性学术会议、具有高级职称或博士学位的教学科研人员,返校后应就会议内容作一次专题学术报告。
第十一条 学术报告举办单位要精心组织,加强引导和管理。对不同学术观点、学术流派的争鸣要积极鼓励,严格区分政治问题和学术问题的界限。严禁借学术交流之名,公开散布政治性错误观点。
第四章 学术报告举办程序
第十二条 凡举办学术报告,举办单位应提前3天向宣传部和科研管理部门提交学术报告内容、主讲人、时间、地点等相关材料。经宣传部和科研管理部门审核通过后,及时在校园网上发布学术报告有关信息,相关举办单位做好海报张贴和组织工作。
第十三条 学术报告结束后,举办单位及时做好宣传报道工作和专家学术报告酬金支付、其他费用报销等有关事宜。
第十四条 报销时需提供淮北师范大学学术报告申请表、开支报销单、内容PPT、现场照片等。经学术报告主办单位领导签字、科研管理部门审核、审批后,由财务处据实报销。
第十五条 科研管理部门负责管理和协调全校的学术报告活动。
(一)统一在校园网发布学术报告预告和新闻。
(二)每年度结束时统计各单位实际开展的学术报告次数,发放学术报告证书。
(三)科研管理部门负责将每年度的优秀学术报告选编成《淮北师范大学优秀学术报告汇编》进行交流。
第五章 专家讲学经费的管理与学术报告酬金标准
第十六条 校专家讲学费在分管校长的指导下,由科研管理部门统筹;各学院专家讲学费由各学院统筹安排,专款专用。
第十七条 专家讲学费包括学术报告酬金、外聘专家的差旅费、住宿费、短途小车费用(宿州、徐州)和招待费等,其中招待费不超过下拨经费的10%。
第十八条 外聘专家学术报告酬金标准:一类人才6000元/次,二类人才4000元/次,三类人才3000元/次,其他人员2000元/次。
第十九条 本校教授(正高职称)每场500元,博士、副教授(副高职称)每场300元。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校科研管理部门负责解释。自2017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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