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师范大学劳务费发放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劳务费发放工作,严格劳务费发放标准和程序,严肃劳务费发放纪律,根据相关政策,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的劳务费是指发放的校内教职工职责外工作,并从校内经费支付的酬金。
第三条 教职工从事本职工作(单位职责、职工岗位职责)不得发放加班劳务费。校内处级及以上领导干部一般不得领取劳务费。
第四条 学校从严从紧控制校内经费支付相关工作酬金,按照分级管理模式,强化二级单位管理权限,发挥职能部门的监管责任。
第二章 类别及标准
第五条 劳务费类别及标准如下。
(一)讲课(座)费:校内事务聘请校内专家举办的讲座、授课费用标准不超过300元/半天,校外事务聘请校内专家讲座、授课酬金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二)评审(咨询)费:评审(咨询)费不超过300元/半天,评审组成员原则上不超过7人。主要指专业性、学术性较强的鉴定评审和咨询工作。
(三)命题费:学校统一组织的招生、招聘考试命题费不超过300元/份或200元/半天的标准。
(四)值班费:经学校同意的安全保卫和特殊保障岗位可领取值班费。小夜班10元/班;大夜班20元/班。
(五)英语四六级考试、省计算机等级考试、普通话测试、研究生招生考试自命题、各类培训竞赛等工作劳务标准按照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审批程序及权限
第六条 支付给校外专家、学生和从横向课题及社会服务项目支出的酬金和考试类酬金发放执行《淮北师范大学经费审批办法(修订)》(校财字〔2023〕2号),及时发放。
第七条 其他各项劳务酬金每学期末发放。
1. 填审批表。发放单位填写《淮北师范大学劳务费审批表》,一事一单;
2. 单位公示。在本单位公示不少于3个工作日;
3. 分级审批。公示无异议后,项目负责人、单位主要负责人、经费主管部门负责人及其分管校领导审批;人事处会同财务处审核,学校劳务费发放管理工作小组审议。累计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须经校长办公会审定;40万元以上(含40万元)须经校党委常委会审定。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八条 学校成立由分管人事工作校领导任组长,人事处、财务处、审计处和纪委办公室等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劳务费发放管理工作小组,工作小组办公室设在人事处,负责劳务费管理、监督及处理违规发放各类劳务费事宜。
第九条 劳务费发放审批人应严格审批,坚持“谁审批,谁负责”。一经发现违规发放劳务费行为,除清退违规发放劳务费外,学校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严肃追究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淮北师范大学劳务费、酬金及加班费发放管理规定(修订)》(校人字〔2022〕23号)同时废止。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人事处、财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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